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54號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沈志揚
被告元群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景鳳
訴訟代理人 陳嘉和
被告 林毅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2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惟原告嗣後始向本院具狀撤回本件訴訟,有其聲請民事撤回訴訟狀在卷可據,是本件尚有續行處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林志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書記官周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