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簡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54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沈志揚

被告元群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景鳳

訴訟代理人 陳嘉和

被告 林毅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2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惟原告嗣後始向本院具狀撤回本件訴訟,有其聲請民事撤回訴訟狀在卷可據,是本件尚有續行處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林志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書記官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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