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字第32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南簡字第326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
5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持有以原告名義所簽發如附表所載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持有以原告名義所簽發如附表所載
之本票共15紙(下稱系爭本票),前經被告聲請鈞院裁定准
予強制執行在案。惟原告並無簽發系爭本票予被告或第三人
,本票上發票人簽名之筆跡與原告之筆跡顯然不符,其上所
蓋印章亦非原告所有,原告與被告並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
鈞院未察而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有害原告權益,為此提起本
訴,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等語。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按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在
與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為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
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
(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參照)。本件被告執有
以原告名義所簽發如附表所載之本票15紙,經聲請本院以95
年度票字第13268號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之情,業經調取上開
卷宗核閱無訛,是系爭本票既由被告持有並主張權利,原告
否認該本票之票據債權存在,則被告就系爭本票之債權是否
存在,即足影響原告之法律上地位,而上開不安之狀態,得
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提起本件
確認之訴,應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合先說明。
五、次按票據本身是否真實,即是否為發票人所作成,應由執票
人負證明之責,故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對執票人提起確
認本票係偽造或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者,應由執票人就本票
為真正之事實,先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1659
號判例要旨參照)。再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
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
出準備書狀爭執者,視同自認,復為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
項、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既否認系爭本票上以其名義
所為之簽名及印文之真正,依前揭判例要旨,自應由被告對
此項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然查,被告已於相當時期
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
狀作何爭執,依前開民事訴訟法規定,視同被告自認原告所
主張系爭本票發票人欄原告簽名、印文偽造之事實。從而,
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持有以原告名義所簽發如附表所載之本票
債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
第1項規定,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裁判費1,550
元)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淑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謝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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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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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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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93年11月28日│10,000元│未載│356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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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3年11月28日│10,000元│未載│364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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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93年11月28日│10,000元│未載│356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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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93年11月28日│10,000元│未載│364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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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93年11月28日│10,000元│未載│364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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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93年11月28日│10,000元│未載│356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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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93年11月28日│10,000元│未載│356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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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93年11月28日│10,000元│未載│356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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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93年11月28日│10,000元│未載│356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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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3年11月28日│10,000元│未載│356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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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93年11月28日│10,000元│未載│356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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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93年11月28日│10,000元│未載│364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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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93年11月28日│10,000元│未載│364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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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93年11月28日│10,000元│未載│356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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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93年11月28日│10,000元│未載│356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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