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20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2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婚姻無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婚字第207號
原告乙○○被告甲○○
万車上當事人間婚姻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婚姻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起訴主張:緣原告與大陸地區人民即被告雖於民國(下同)92年5月6日在大陸結婚,惟兩造並無結婚之意,而係欲透過假結婚之方式,幫助被告來臺,原告則是為了錢才為人頭丈夫。婚後原告為被告申請來台,被告來台後由集團安排與原告見面商談被查獲時之說法,此後兩造即無連絡,亦未再見面。是本件婚姻既無結婚之真意,亦無夫妻同居之實,婚姻自屬無效,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訴請確認兩造之婚姻無效等語。
貳、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568條第1項所定婚姻無效之訴與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訴,兩者不同;所謂確認婚姻不成立之訴,係主張無結婚之事實,而有婚姻之形式;至於婚姻無效之訴,則係主張有結婚之事實,而其行為無效而言,有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48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故無結婚之意,無同居之實,卻與他人結婚,即屬有結婚之事實,而其行為無效之情形,依上開說明,自屬婚姻無效之問題,合先敘明。
三、經查,兩造無結婚之真意,所為婚姻顯有無效之情,業經其提出本院93年度訴字第607號刑事判決影本為證。並據本院依職權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調閱被告出入境資料及來台申請資料,復有新竹市警察局92年10月23日竹市警陸字第0920007211號函可憑,可證兩造並無結婚之真意,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四、按結婚意思之有無應屬結婚之成立要件;而被告為大陸地區人民,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第2項規定,結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應依行為地之規定。查本件兩造既係在大陸地區為結婚之行為,則本件兩造婚姻是否有效,自應以大陸地區婚姻法規為準據法。次按大陸地區之婚姻法第五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大陸地區之大陸居民與台灣居民婚姻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第7條規定「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一)非雙方自願的」、第13條規定「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的婚姻登記條件,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婚姻登記」;足徵依大陸地區婚姻法規亦認結婚必須以當事人有結婚之意思為其要件,苟無結婚之真意,則婚姻自屬無效。而本件兩造結婚時並無結婚之真意,已如前述;從而,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婚姻無效,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肆、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玉潤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德榮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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