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682號聲請人 廖玉雲 即潤昇當舖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奕如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本票(票面金額新臺幣50,000元,發票日民國112年2月23日)1紙之原本到院。
二、按遲延利息原有違約金之性質,如契約係約定債務人給付遲延時應支付遲延利息,即係關於違約金之訂定,有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576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經核聲請狀附表內容,請求按年利率16%計算之「遲延利息」,又票據法未規定得請求違約金(遲延利息),故請 陳明 本件是否請求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