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04號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楊予銣
債務人 蕭羽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144,730元
96年11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96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計算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2
59,858元
96年11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19.71%
96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計算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3
129,849元
96年10月3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18.25%
96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