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449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 張阿德 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若其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上開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苗栗縣○○市○○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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