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18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1899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務人王阿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貳仟叁佰陸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萬壹仟貳佰貳拾捌元,及其中叁萬捌仟零捌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