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2樓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
字第19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貳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補充如下:查被告竊取之餐飲車,
依卷附照片所示,已很陳舊,價值不高,被告竊取出售不成
後棄置路旁,情節尚非重大,酌予從輕量處。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現行
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