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交易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易字第19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靚維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已辯論終結,茲因認為尚有應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許曉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交易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易字第19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靚維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已辯論終結,茲因認為尚有應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許曉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