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訴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交訴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訴字第3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宜仁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緝字第10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宜仁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梁淑美
法官鍾邦久法官陳品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諾櫻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