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減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9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行使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6月30日犯行使有價證券罪,經本院以95年度囑上訴字第8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7721、20351、23377、23838號、94年度偵字第5069、5070、507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6377號案件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01條第2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孫啟強法官邱明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書記官曾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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