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9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9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95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曜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3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曜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復有規定。又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判例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二、查,受刑人李曜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宜蘭地方法先後判處如附表1至15所示之刑(該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罪,前經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983號判決中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受刑人不服該判決,上訴最高法院,其中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罪,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818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至附表編號14、15所示之罪,則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本院更審,然受刑人於本院100年度上更一字第144號審理中,於100年7月5日撤回對第一審之上訴,故其最後事實審及確定判決應係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50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771號,尚有誤會),均分別確定在案等,有附表所示各該判決書及本院受刑人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揆之前開說明,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陳如玲法官許仕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威翔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97年5月初至5月10│97年5月初至5月10│97年5月初至5月10│97年5月初至5月10│││日間某日│日間某日│日間某日│日間某日│├──────┼────────┼────────┼────────┼────────┤│偵查機關│宜蘭地檢97年度少│宜蘭地檢97年度少│宜蘭地檢97年度少│宜蘭地檢97年度少││及案號│連偵字第22號│連偵字第22號│連偵字第22號│連偵字第22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實││983號│983號│983號│983號││審├────┼────────┼────────┼────────┼────────┤││判決日期│99年3月9日│99年3月9日│99年3月9日│99年3月9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100年度台上字第│100年度台上字第│100年度台上字第││決││1771號│1771號│1771號│1771號││├────┼────────┼────────┼────────┼────────┤││判決確定│100年4月14日│100年4月14日│100年4月14日│100年4月14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宜蘭地檢100年度│宜蘭地檢100年度│宜蘭地檢100年度│宜蘭地檢100年度│││檢字第710號│檢字第710號│檢字第710號│檢字第710號││├────────┴────────┴────────┴────────┤││編號1至13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1818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編號│5.│6.│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97年3月初至4月初│97年4月中旬某日│97年2月、3月間某│97年5月初某日│││某日││日││├──────┼────────┼────────┼────────┼────────┤│偵查機關│宜蘭地檢97年度少│宜蘭地檢97年度少│宜蘭地檢97年度少│宜蘭地檢97年度少││及案號│連偵字第22號│連偵字第22號│連偵字第22號│連偵字第22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實││983號│983號│983號│983號││審├────┼────────┼────────┼────────┼────────┤││判決日期│99年3月9日│99年3月9日│99年3月9日│99年3月9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100年度台上字第│100年度台上字第│100年度台上字第││決││1771號│1771號│1771號│1771號││├────┼────────┼────────┼────────┼────────┤││判決確定│100年4月14日│100年4月14日│100年4月14日│100年4月14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宜蘭地檢100年度│宜蘭地檢100年度│宜蘭地檢100年度│宜蘭地檢100年度│││檢字第710號│檢字第710號│檢字第710號│檢字第710號││├────────┴────────┴────────┴────────┤││編號1至13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1818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編號│9.│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97年4月初某日│97年4月初某日│97年4月初某日│97年4月初某日│││││││├──────┼────────┼────────┼────────┼────────┤│偵查機關│宜蘭地檢97年度少│宜蘭地檢97年度少│宜蘭地檢97年度少│宜蘭地檢97年度少││及案號│連偵字第22號│連偵字第22號│連偵字第22號│連偵字第22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實││983號│983號│983號│983號││審├────┼────────┼────────┼────────┼────────┤││判決日期│99年3月9日│99年3月9日│99年3月9日│99年3月9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100年度台上字第│100年度台上字第│100年度台上字第││決││1771號│1771號│1771號│1771號││├────┼────────┼────────┼────────┼────────┤││判決確定│100年4月14日│100年4月14日│100年4月14日│100年4月14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宜蘭地檢100年度│宜蘭地檢100年度│宜蘭地檢100年度│宜蘭地檢100年度│││檢字第710號│檢字第710號│檢字第710號│檢字第710號│└──────┴────────┴────────┴────────┴────────┘┌──────┬────────┬────────┬────────┬────────┐│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7年4月29日│97年4月某日│97年5月中旬某日││││││││├──────┼────────┼────────┼────────┼────────┤│偵查機關│宜蘭地檢97年度少│宜蘭地檢97年度少│宜蘭地檢97年度少│││及案號│連偵字第22號│連偵字第22號│連偵字第22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實││983號│983號│983號│││審├────┼────────┼────────┼────────┼────────┤││判決日期│99年3月9日│97年12月12日│97年12月12日││├─┼────┼────────┼────────┼────────┼────────┤│確│法院│最高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97年度訴字第350│97年度訴字第350│││決││1771號│號│號│││├────┼────────┼────────┼────────┼────────┤││判決確定│100年4月14日│100年7月5日│100年7月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宜蘭地檢100年度│宜蘭地檢100年度│宜蘭地檢100年度││││檢字第710號│檢字第1347號│檢字第13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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