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8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恐嚇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即被告甲○○前雖經鈞院裁定准予以新臺幣(下同)五萬元具保後停止羈押,然適逢全球金融風暴,被告之妻四處奔波籌措,但五萬元對於有二位稚兒需要撫養之單薪家庭而言,實屬沈重負擔,為此請求准予降低保證金為三萬元,以俾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本院前經審酌被告之犯罪手段、情節及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業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六日裁定如被告提出五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在案。被告聲請准予降低保證金為三萬元云云,本院認尚不足以保全被告到案進行審理及執行,故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王綽光法官劉元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端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