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附民移調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家庭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58號聲請人 張思倫 相對人 唐廣
和解筆錄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58號因妨害家庭案附帶民訴事件,於中華民國上午12時整,在本院刑事第__法庭和解成立,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余銘軒書記官孫國慧到場和解關係人
原告被告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和解內容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
二、原告其餘之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后原告被告訴訟代理人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余銘軒
法官余銘軒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孫國慧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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