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四號
原告乙○○被告丙○○○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右被告甲○○因民國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五六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對被告甲○○及丙○○○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朱瑞娟
法官吳佳薇法官陳慧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適熹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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