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3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交易字第13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36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陸秋明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53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已具狀聲請撤回本件告訴,有本院刑事案件移付調解簡要紀錄、調解筆錄、撤回告訴聲請狀各1份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張震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書記官黃琬婷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3年度偵字第25314號被告陸秋明女37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巷00號居高雄市○○區○○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陸秋明考領有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於民國103年4月26日8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高雄市鳥松區中正路由南往北行駛,途經該路與忠誠路交岔口時,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晴天、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平坦、無缺陷及障礙物,視距良好,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左轉忠誠路西行,適有洪o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駛來,見狀閃避不及,普通重型機車前車頭遂撞及自用小客車右側車身,造成洪o人車倒地,受有左鎖骨閉鎖性骨折、下頜骨開放性骨折併下巴3公分撕裂傷、右髁狀突右顳下頜關節骨折合併脫位、雙手擦傷等傷害。
二、案經洪o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陸秋明之自白│全部犯罪事實│├──┼───────────┼────────────┤│二、│告訴人洪o於警詢時之│全部犯罪事實│││指訴││├──┼───────────┼────────────┤│三、│長庚醫療財團法人 高雄長 │告訴人受有前揭傷害之事實│││庚紀念醫院103年5月5日││││診斷證明書1紙││├──┼───────────┼────────────┤│四、│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被告為轉彎車,未禮讓告訴│││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人之直行車先行而肇事及客│││、㈡-1各1紙及照片10張│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之││││事實│└──┴───────────┴────────────┘
二、核被告陸秋明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檢察官呂建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書記官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第1項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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