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 基簡附民 移調字第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付調解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基簡附民移調字第22號聲請人劉子法定代理人 趙純慧 法定代理人 劉嘉偉 聲請人劉O法定代理人趙O慧法定代理人劉O偉相對人 劉佳新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交付調解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事實理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__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__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蕎甄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