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45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邱泰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