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50號原告 吳增欽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
黃建誠 律師被告霖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 陳慶煌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塗銷坐落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上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該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而供擔保物價額為469,05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795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590元×設定權利範圍1/1=469,050元】,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權額為準,經核定為3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 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