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0845號
債 權 人 徐明駿 住新竹縣○○鎮○○路000巷00弄00號
債 務 人 李宇賢 住桃園市平鎮區復旦路三段111巷62弄8
之1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監獄勞作金及保管金,惟查債務人現於法務部○○○○○○○,其所在地係在新竹市北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翁文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