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緝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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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附民緝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緝字第10號原告王○如(即代號AE000-Z0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謝○松被告 石晟榮 (原名 吳柏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緝字第34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原告對被告 曹郁鴻 、 陳思榕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前以110年度附民字第76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囿辰
法官張英尉
法官羅文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佳穎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