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補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補字第20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魏文賢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沈佳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書記官官逸嫻附件:
一、聲請人及其配偶、所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二、請說明自民國101年8月起迄今,聲請人受僱於大陸何公司或何私人?收入來源為何?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含薪資、佣金、獎金、補助金、營利所得等),請提出101年8月起迄今受僱於大陸公司或私人之薪資單、在職證明、薪資轉帳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袋、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文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及年收入約新臺幣(下同)35萬元之薪資袋、薪資單或薪資轉帳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聲請人10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101年8月29日起至103年8月28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四、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及其配偶、所扶養親屬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六、請說明聲請人所扶養之母親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如有,並說明分攤扶養費用比例為何,如有扶養費支付相關協議文件請一併提出。
七、請說明聲請人所扶養之未成年子女是否與配偶共同扶養?如有,並說明分攤扶養費用比例為何,如有扶養費支付相關協議文件請一併提出。
八、聲請人每月支出交通費3000元、通訊費1500元之油費發票、繳費收據或轉帳交易明細。如有其他必要支出,如醫療費、水費、電費、瓦斯費等,請詳實盧列支出項目及數額,並提出繳費收據、轉帳交易明細或其他繳費證明文件。如與配偶共同分擔並說明分攤扶養費用比例為何。
九、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一○、請提出聲請人及扶養親屬個人保險之保險契約書、保險費
用繳納證明(如續期保險送金單等),說明保險費繳費來源,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一一、請說明聲請人現有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案號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
一二、請說明無法與債權人成立前置協商之原因。
一三、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