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50號

原告 陳美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政府行政院間請求返還破案獎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裁決費新臺幣(下同)85萬6,800元」、「申請破案獎金9,60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685萬6,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萬4,368元。且原告所載被告為「臺灣政府行政院」之名稱應有錯誤,請依法補正被告正確名稱,並應補正本件訴訟標的(即原告請求法院判決之法律依據,應具體列出條號)。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第一審裁判費及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唐玥

法官范雅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書記官鄭雅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