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61號原告 顏宇泰 訴訟代理人 左適中 上列原告與 鄭石琳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所有坐落臺東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00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而原告主張遭被告占用面積為18平方公尺。以占用面積,乘以其公告現值,核定價額為18,000元(計算式:公告現值1,000元18平方公尺=18,000元),應屬適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並提出被告鄭石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韶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書記官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