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1年度羅補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補字第235號

原告 張富順

代理人 賴成維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美女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書記官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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