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53號原告 詹士億 原告與被告 詹家定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4,2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右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書記官鄭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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