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60號原告 許佩娟 被告 蔣啟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475號強盜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蕭文學
法官王素珍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書記官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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