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度婚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婚字第245號

原告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二十一日內,補正下列文件之越南文翻譯本各貳份:一、起訴狀。二、本院一一五年三月十六日下午二時十分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三、送達證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訴狀,應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一併送達於被告,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另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

  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同法第145條第1項

  規定甚明。而囑託外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

  、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應由囑託法院函

  請外交部辦理。前項送達,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其送達之

  通知及裁判書類,仍應以我國文字製作,惟如囑託外國管轄

  機關為送達者,應備有關訴訟文書之譯本。囑託駐在該國之

  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除

  民事訴狀可由當事人附譯本外,關於法院之裁判書類得附主

  文譯本。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2項為送達者,受送達人為

  外國人時,亦應備相關訴訟文書之譯本,辦理民事訴訟事件

  應行注意事項第139條第1至3項亦有明定。準此,涉外民事

  訴訟案件,倘原告起訴後,未依受訴法院要求,提出翻譯本

  ,核屬起訴不備其他要件。此時,法院應命原告補正,如原

  告不補正或逾期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離婚事件,被告乙○○○為越南籍,且已於民國114年4月13日出境迄今未歸,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應依受訴法院製作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提出被告所屬國籍通用語文作成之翻譯本,送交受訴法院,俾利於併同送達該被告所屬國合法地址,以利被告從容應訴,且此為起訴應具備之其他要件。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提出「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本院送達證書」等文件之越南文翻譯本,原告之起訴顯不備其他要件,爰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虹妤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