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補字第9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關宇宏
本件原告與被告 倪四維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00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