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46號聲請人 鄭宇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8年7月1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上述支票壹紙,經貴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08年2月25日網站公告在案。現因申報權利的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上述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貴院為除權判決。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規定:「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
」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3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108年2月2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書記官吳念儒┌─────────────────────────────────────────┐│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備考││號││││(新臺幣)│││├──┼─────┼─────┼─────┼───────┼──────┼─────┤│001│財團法人嘉│合作金庫嘉│EA0000000│29,512元│107年11月9日││││義市私立興│義分行│││││││華高級中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