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317號
原 告 陳世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 孫綵妮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主張被告應給付之不當
得利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6,000元,經核本件係因財產權而
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
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