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2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2824號債權人屏東市海豐三山國王廟法定代理人 鄭龍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鍾旭宗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定有明文。故請補正聲請狀具狀人處之簽名或印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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