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保險簡字第5號
原 告 余玉桂
訴訟代理人 林國樑
被 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玠
被 告 張啟喜
黃玉芬
陳俊義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
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
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屬投資契約之糾紛,且本件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區○○○路○段○號3
樓,有被告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附卷可稽,另據原告起訴狀所
載其餘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5樓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及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所
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書記官謝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