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5年度六小字第58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10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零捌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
玖仟玖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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