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1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018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吳依紋 債務人 楚香彤 即楚月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零貳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延滯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附表:││(自延滯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伍佰元,自逾期之日起以三期為上限。)│├──┬────────────┬───────────┬───────────┬───────────┤│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延滯金起算日││號│(新臺幣)││││├──┼────────────┼───────────┼───────────┼───────────┤│001│62,237元│94年12月29日起至104年8│19.71%│94年12月29日││││月31日止│││├──┼────────────┼───────────┼───────────┼───────────┤│││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15%│││││止│││└──┴────────────┴───────────┴───────────┴───────────┘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