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68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6879號債權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甲○○債務人丁○○債務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壹萬肆仟叁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就逾期欠繳本息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零壹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就逾期欠繳本息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育玫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