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6年度屏簡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屏簡字第719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就債務人異議之事件,其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0,
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森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蔣開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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