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120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中欣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046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受命法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羅中欣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一、十四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羅中欣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中交簡字第18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於民國98年1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擔任址設臺中市○區○○路○○○號「蜜雪兒美容坊」之現場負責人,竟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之犯意,以上址美容坊兼供做媒介、容留已成年之越南籍女子HOANGTHIHAIYEN(中文譯名「 黃氏 海燕」,下稱黃氏海燕)與男客為性交行為(俗稱「全套」,即替男客洗澡、按摩及性交)之場所,收費方式係以1節50分鐘為單位,收取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元,黃氏海燕分得1900元,其餘款項則歸羅中欣所得,客人消費完畢後至櫃檯結帳,再由羅中欣於每日營業終了時計算當日黃氏海燕應得款項並交付之,羅中欣以此方式媒介、容留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營利。嗣於102年4月18日下午某時許,男客 張德福 前往上址美容坊消費,羅中欣向張德福說明前開消費方式及收費標準後,隨即通知黃氏海燕至該美容坊2樓22號包廂內與張德福為性交行為,迨於同日16時20分許,經警持本院所核發搜索票至上址執行搜索,查獲黃氏海燕在上開包廂內替張德福洗澡及按摩,張德福因而未及至櫃檯結帳,且警方當場在上開包廂內扣得黃氏海燕所持有之如附表編號十四、十五所示物品,及在上址美容坊扣得羅中欣所有之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之物品,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程序方面: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法院行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79條第2項前段、第273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羅中欣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之被告羅中欣於本院審理中對於上開犯行坦承不諱(見本院102年7月1日審判筆錄),核與證人黃氏海燕、張德福等2人於警詢及偵訊證述內容,均大致相符,並有查獲現場照片6張、現場圖2張等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65至67頁、第71至72頁),及有扣案之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一、十四所示之物品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上揭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所為上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所犯法條及刑之酌科:
(一)按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犯罪構成要件,以行為人主觀上有營利及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之犯意,客觀上有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行為為已足,至於該男女與他人是否已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並非所問(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6008號、第6394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引誘、容留、媒介性交易營利罪,係以行為人出於此犯罪之故意,而引誘、提供場所或媒介性交、猥褻,欲藉此獲利,即為該當。細繹本罪相關人員,計有三方,而自行為人之角度,觀察其和另二方之關連性,則有內部與外部關係二種,亦即行為人與其所引誘、容留、媒介之人(包括男性及女性)間,存在一內部關係,重點在於行為人具有引誘、容留、媒介之作為;而行為人和性交易之顧客間,則構成一外部關係,重點在於營利,且係藉上揭內部關係作為手段,以達到外部關係獲得財產上利益之目的,但祇以營利意思對外為表示已足,不以果已獲利為必要。至於上揭內部人員之間,就外部之獲利如何分配,無論方式、名目、多寡、有無、直接、間接,均於行為人之犯罪成立,不生影響。而行為人以外之顧客與受引誘、容留、媒介之男女間,是否已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更非所問,乃不待言(最高法院101年度臺上字第885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現行刑法第231條於88年4月21日修正公布,其規定為意圖使男女與他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其處罰之對象為引誘、容留或媒介之人,犯罪構成要件乃以行為人主觀上有營利及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犯意,客觀上有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行為為已足,屬於形式犯。故行為人只要以營利為目的,有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意圖,而著手引誘、容留或媒介行為,即構成犯罪,至該男女與他人是否有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則非所問,亦不以媒介行為人取得財物或利益,始足當之。是其犯罪係即時完成,無待任何具體有形之結果可資發生,性質上與未遂犯並不相容,應無未遂犯可言(最高法院98年臺上字第5244號、第86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罪,至其媒介後進而予以容留,其媒介行為應為容留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最高法院78年度臺上字第218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中交簡字第18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於98年1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附於本院卷、偵查卷內可憑,則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核屬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生活所需,而為本件妨害風化犯行,助長社會淫風,危害社會善良風俗以獲取不法利益,應予非難,惟衡酌其經營規模非鉅,且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
1.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物品,均為被告所有且係其經營上址美容坊所用之物,及如附表編號十四所示之物品,為被告所有且係供證人黃氏海燕與張德福為性交行為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足見該等物品均係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均沒收之。
2.如附表編號十二所示之現金1萬2000元,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與本案犯行無關,核與證人張德福於警詢時證稱:羅中欣跟伊說做完再把錢交給他就好,但伊還沒做完就被警方查獲了,所以錢還沒交給他等語(見偵查卷第26頁),大致相符,且無證據證明上開扣案之現金係被告因犯本案犯行所得款項,爰不予宣告沒收。另扣案之如附表編號十三所示「四月份業績表」3張,其上僅記載4月1日至17日營業情形,並無證據證明係供被告於102年4月18日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3.如附表編號十五所示之物品,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該物品係證人黃氏海燕所有,核與證人黃氏海燕於偵訊時供稱:潤滑液係伊跟朋友借的等語(見偵查卷第109頁背面),大致相符,且無證據證明該物品係被告所有之物品,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31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何建寬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賴秀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一│休假表壹張│├──┼───────────────┤│二│派班單壹張│├──┼───────────────┤│三│警示燈遙控器貳顆│├──┼───────────────┤│四│打班卡拾柒張│├──┼───────────────┤│五│排班塑膠牌伍張│├──┼───────────────┤│六│監視器主機壹部│├──┼───────────────┤│七│監視器數據機壹臺│├──┼───────────────┤│八│監視器螢幕貳臺│├──┼───────────────┤│九│監視鏡頭捌支│├──┼───────────────┤│十│保險套壹盒│├──┼───────────────┤│十一│教戰手則貳張│├──┼───────────────┤│十二│現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十三│四月份業績表參張│├──┼───────────────┤│十四│未使用之保險套壹個│├──┼───────────────┤│十五│潤滑液壹瓶│└──┴───────────────┘(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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