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89號原告旭鴻染整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發 被告聖諄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天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萬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書記官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