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87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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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8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8750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安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提示日。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