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782號聲請人 呂富美 相對人 林雪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對於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30日以102年度司裁全字第1085號民事裁定予以准許;惟相對人迄未就其所欲保全之請求向管轄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聲請本院於102年7月30日以102年度司裁全字第1085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相對人並據以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執全字第558號對聲請人為假扣押執行後,業於102年8月7日以同一事由另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請求對聲請人發給支付命令,聲請人接獲該命令後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北簡調字第1314號返還定金事件受理在案,此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揆諸首開說明,其本案已繫屬於法院,聲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符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陳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