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海商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海商字第8號上訴人聯發國際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凱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喬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0年度海商字第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54,0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8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書記官連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