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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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74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豐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豐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豐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
104年度訴字第30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
5年確定,嗣經本院以107年度撤緩字第87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056號裁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8年度簡字第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民國107年5月28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4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6323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4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0年9月17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9年
4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90163230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文件無誤。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如茵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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