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91號原告 孫雅鈴 訴訟代理人 林秋菊 被告 劉桂君
黃碧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
3項第1款因婚約無效、解除、撤銷、違反婚約之損害賠償、返還婚約贈與物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秦慧君
法官何佩陵法官陳芷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書記官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