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61號原告 江樹村 被告 林明志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劉彥宏法官顏紫安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書記官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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