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勞上易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上易字第110號上訴人 梁世中 訴訟代理人 吳麗如 律師被上訴人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朱麗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中D欄103年10月「1,326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830元」、D欄103年11月之空白應更正為「1,326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此有最高法院18年度聲字第307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中D欄103年10月「1,326元」之記載應為「1,830元」,誤載為「1,326元」、D欄103年11月應記載為「1,326元,誤未記載,觀諸判決第2頁上訴人主張、第11頁⒊⑵、⑶、⑷論述即明,揆諸上揭解釋文意旨,予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李慈惠法官趙雪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書記官郭晋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