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556號債權人雲林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王溪岸 債務人 林彥宏
林鴻晈
一、債務人林彥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3,31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如對主債務人林彥宏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另一債務人林鴻晈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司法事務官陳崇漢附表一:利息及違約金本金(新臺幣)利息(起訖日如下)違約金(起訖日如下):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73,317元自民國111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二之利息計算。自民國111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附表二:利率表基準利率(%)請求利率(%)備註2.8053.0855逾期六個月以內者。2.8053.366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