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交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號原告 李東昇 被告 陳泰霖 兼法定代理人 程麗旭 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交簡字第34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謝佩玲
法官陳雪玉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淑秋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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