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37號聲請人三太造機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敏政 代理人 范厚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5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詹玗璇┌──────────────────────────────────┐│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3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臺北氧氣股份│第一商業銀│107年5月30日│1,575,000│JA0000000│││有限公司│行萬華分行││元││││ 林章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