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483號聲請人 施伸易 即 施明儀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因遺失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聯成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